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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張景華

  • 當事人
    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進卿因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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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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