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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羅智文

  • 當事人
    元睿工程行即林恩圻林育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6號上 訴 人 元睿工程行即林恩圻 被上訴人  林育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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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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