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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6號

確認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6號

上訴人
元睿工程行即林恩圻
被上訴人
林育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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