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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恩彤

  • 原告
    大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恩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謀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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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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