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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1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恩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謀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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