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卓君芳
- 當事人莊雅婷、林淑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41號 原 告 莊雅婷 被 告 林淑觀 龍元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君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5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8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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