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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告
台中市沙鹿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順彬
訴訟代理人
王久仁
訴訟代理人
李羿廷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告
林澄鈺即林森桃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訴字第1號案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年7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職權列印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5號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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