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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侍寵而嬌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號上 訴 人 侍寵而嬌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沐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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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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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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