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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原告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複代理人
劉釗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被告
何松根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民國109 年1 月15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2 編號3 、6 、7 、12、14、16至35、37至48所示之動產,主張所有權部分提出證據,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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