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 原告
-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皓然
- 訴訟代理人
- 李思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琮涼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釗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威律師
- 被告
- 何松根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民國109 年1 月15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2 編號3 、6 、7 、12、14、16至35、37至48所示之動產,主張所有權部分提出證據,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