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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松根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77號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第一審核

定訴訟標的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4萬3181元(見本院卷第69頁

背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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