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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9號

原告
林清奇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被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韋宏
被告
張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2148號刑事案件所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裁判,經於民國110 年1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549 號判決確定,有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9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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