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1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14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定遠
- 選任辯護人
- 李宗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12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戊○○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戊○○係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聯客運)之司機,負責駕駛大客車載送乘客之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5日上午凌晨5時許,駕駛統聯客運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沿臺中市中區南京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5時59分許,行經南京路與建國路交岔路口,欲左轉建國路時,原應注意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線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行人林玉英自南京路由東往西方向跨越建國路之行人穿越道步行,行走剛過中央分隔島處,戊○○因疏未注意並暫停讓行人林玉英先行通過,其所駕駛上開營業用大客車之左前後照鏡因而擦撞林玉英,致林玉英倒地,受有「手部擦傷、手肘擦傷、臗部擦傷、腹部、下背部及骨盆壓砸傷」等傷害。戊○○隨即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並於職司偵查犯罪之檢警人員知悉其為肇事人之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及林玉英之兄丙○○告訴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或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本案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書證等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承認業務過失傷害,但否認有業務過失致死(本院卷二第101頁、第247頁)。
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
㈠從證人乙○○○○於鈞院證詞,被害人自事故發生至死亡期間,到醫院回診總共做了3次心電圖檢查,依乙○○○○的意見,都顯示其心電圖都是正常的。且乙○○○○認為被害人回診,所出現的頭暈或是暈眩,認為與被害人先前長期罹患糖尿病之病史有關,李醫師也認為實際上糖尿病患者,本身就是心肌梗塞或心臟病的高危險群,認為與系爭車禍事故是沒有關係的。且原審的鑑定證人許○憲醫師也明確的證稱,發生系爭事故在通常的情況下,不致於會導致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所以綜合原審及兩位鑑定證人的證述,可知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的行為或是系爭事故之間,是沒有相當因果關係的,反而是與被害人本身的糖尿病病史及事發後不願意住院接受進一步治療,比較有關。
㈡被告從偵查到原審都一直承認其有過失傷害,只是死亡結果究竟與系爭事故是否有關,因牽涉到複雜的醫學及法律的問題,被告否認此部分,是行使其合法的訴訟權,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被告一直否認犯行,也不願意與告訴人和解,我們認為這事實上是不成立的。且被告於原審也一直提到他願意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醫藥費及喪葬費賠償與告訴人和解,但告訴人於原審及鈞院請求550萬元,此包含兄弟姊妹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原審法官也多次向告訴人說明,本件依照法律規定本來兄弟姊妹就不能請求慰撫金,終致無法達成和解。被告其實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不論是坦承他業務過失傷害的犯行,或是尋求和解方面,他都已經盡力了,且事發當下被告也有留在現場,犯後態度良好。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懇請鈞院就原審判決被告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改判被告無罪(本院卷二第247頁)。
三、經查:
㈠被告係統聯客運公司之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105年6月15日上午凌晨5時許,駕駛統聯客運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沿臺中市中區南京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5時59分許,行經南京路與建國路交岔路口,欲左轉建國路時,適有行人即被害人林玉英自南京路由東往西方向跨越建國路之行人穿越道步行,行走過中央分隔島處後,被告因疏未注意並暫停讓被害人先行通過,其所駕駛上開營業用大客車之左前後照鏡因而擦撞被害人,致被害人倒地,受有「手部擦傷、手肘擦傷、臗部擦傷、腹部、下背部及骨盆壓砸傷」等傷害乙情,為被告所是認,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林玉英)(戊○○)、現場照片13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車牌號碼000-00號圓盤行車紀錄器、(林玉英)105年6月15日澄清綜合醫院急診病歷等附卷可稽(見相驗卷第30至54頁)。
㈡大客車上行車紀錄器畫面(本院卷一第181至211-頁)已列印附卷。經本院法官勘驗大客車上行車紀錄器光碟,勘驗結果:「林玉英與大客車同向,走斑馬線快要過一半,被告駕駛大客車開到十字路口,大客車左轉,在斑馬線撞到林玉英,左側倒地。被告下車查看」等事實(見本院卷一第220頁)。因為被告大客車與被害人林玉英是同方向,林玉英走斑馬線要過馬路,被告是直行後才要左轉,林玉英沒有闖紅燈的問題,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第一次之鑑定報告(即原審卷第97頁)弄錯前提事實,誤認林玉英闖紅燈,並無可採。
㈢而被害人林玉英105年6月15日06:11緊急送醫急診,檢出受有「手部擦傷、手肘擦傷、臗部擦傷、腹部、下背部及骨盆壓砸傷」等傷害(相驗卷第54頁)。經原審送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之結果,認為「被告駕駛民營客運(大客車),行至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遇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注意並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為肇事原因;林玉英行人,無肇事因素」等情,有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7年5月21日中市交裁管字第1070018830號函覆之覆議意見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8至110頁),且被告亦不爭執覆議鑑定之結果,足認被告就林玉英所受傷害,應負全部肇責之過失責任。
四、本案之主要爭點,乃在於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㈠本案最重要證據是林玉英的歷次醫療紀錄、檢查報告等,這是判斷「與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最重要的資料,依時間順序整理如下:┌─────────────────────────────┐│林玉英於101年11月30日發生車禍,行走時被撞,當日20:35前往澄││清醫院平等院區急診,診斷是「腦震盪、頭皮之放性傷口、腳指骨││閉鎖性骨折」(本院卷一第147頁)血壓是138/95mmHg,比正常值 ││120/80mmHg高一點(見本院卷一第150頁)。 │├─────────────────────────────┤│林玉英103年9月17日病歷【靜脈炎及血栓】,進行D-Dimer(D-D雙││合試驗)(見本院卷一第170頁)。 │├─────────────────────────────┤│林玉英103年9月24日病歷【過敏性血管炎】(見本院卷一第171頁 ││)。 │├─────────────────────────────┤│林玉英104年7月7日病歷【暫時性腦部缺氧】(見本院卷一第172頁││)。 │├─────────────────────────────┤│林玉英104年7月15日病歷【暫時性腦部缺氧】(見本院卷一第173 ││頁)。 │├─────────────────────────────┤│林玉英104年7月29日病歷【暫時性腦部缺氧】(見本院卷一第174 ││頁)。 │├─────────────────────────────┤│林玉英104年8月26日病歷【暫時性腦部缺氧】(見本院卷一第175 ││頁)。 │├─────────────────────────────┤│林玉英104年9月22日病歷【暫時性腦部缺氧】(見本院卷一第176 ││頁)。 ││----------------------------------------------------------││鑑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提示本院卷第170 ││至176頁供鑑定證人乙○○○○閱覽,她長期在你們醫院有在看的 ││都是一些頭暈、暫時性腦部缺氧,你可以看一下103年有靜脈炎及 ││血栓,101年、103年的病歷都是這一些靜脈炎及血栓、缺氧,你可││以解釋一下嗎?)【所以她都是因為糖尿病引起的一些慢性疾病】││。(糖尿病會常常這種頭暈缺氧嗎?)會,而且她腳也腫,所以會││有一些問題。..血糖控制不好,她血管更不好,血管比較會發炎,││腎臟會壞掉,眼睛也會有問題,這些都是糖尿病慢性的問題。」(││見本院卷第二第121頁)等語。暫時性腦缺氧,就是血栓堵住了往 ││腦部的血液與氧氣,導致腦部一到五分鐘暫時性缺血,通常稱為小││中風(見本院卷二第51頁),可知林玉英長期糖尿病帶來血栓危險││,已經產生一些併發症。 │├─────────────────────────────┤│★本件於105年6月15日上午5時59分發生車禍,林玉英於105年6月 ││ 15日06:11被送到達澄清醫院平等院區急診,經體檢血壓是 ││ 174/84mmHg,比正常值120/80mmHg高很多,脈搏PR:77/min、呼 ││ 吸PR:20/min,並急診發現「手部擦傷、手肘擦傷、臗部擦傷、 ││ 腹部、下背部及骨盆壓砸傷等傷害」,檢查心臟「Heart ││ :Regular heart beat,no audible murmur」(心臟:正常心跳 ││ ,沒有聽得見的雜音)。當日上午08:29再量血壓168/98 mmHg ││ (本院卷一第158頁),林玉英於當日上午08:40注射破傷風(相││ 驗卷第59頁)後,離開急診(見相驗卷第54頁病歷、本院卷一第││ 152頁)。兩次血壓數值都很高,加上過去病史,可見林玉英有 ││ 高血壓慢性病。 │├─────────────────────────────┤│被害人林玉英105年6月15日上午到澄清醫院平等院區時,於06:35││接受警方製作交通談話紀錄表(相驗卷第37頁)。 │├─────────────────────────────┤│105年6月15日08:36醫生開給林玉英的藥物是Actaminophen 500mg ││、panadol 500mg、Chlorzoxazone 200mg muscol 200mg、 ││Dihydroxyaluminum allantoinate 50mg、gowell tab(見相驗卷 ││第57頁)都是一些止痛藥物,肌肉止痛劑、胃藥(見本院卷一第 ││479頁以下中文仿單說明)。 │├─────────────────────────────┤│林玉英離開澄清醫院後,於105年6月15日之10:29:17至10:30:││01,及16:56:40至16:58:08,二度與被告0000-000000通聯( ││本院卷一第281頁)。 │├─────────────────────────────┤│林玉英105年6月15日18:32又回診澄清醫院平等院區時,陳述「頭 ││痛、嘔吐二次」,18:32測得血壓161/69 mmHg,20:40再測血壓 ││169/91 mmHg均比正常值120/80mmHg高很多(本院卷一第158頁),││醫師於18:44批示要進行「GLUCOSE AC(空腹血糖)」、D-Dimer( ││D-D雙合試驗)、EKG(一般心電圖檢查)Troponin-I(心臟肌鈣蛋││白TnI型檢查)、CK-MB(心臟肌酸肌脢酵素)」等檢查(本院卷一││第153頁)。 │├─────────────────────────────┤│105年6月15日當日18:48進行腦部斷層掃描結果「1.Old lacunar ││strokes in the bilateral basal ganglia.2.Prominence of the││ventricular system..3.No mass effect 4.No ICH.」(相驗卷第││81頁),沒有腦內出血現象,但是林玉英以前有類似小中風舊傷痕││。 │├─────────────────────────────┤│105年6月15日當日做心電圖檢查結果「Normal sinus rhythm(正 ││常竇性心律),及Non-specific ST-Tchange(非特異性ST-T波變 ││化)」(相驗卷第76頁)。 ││--------------------------------------------------------- ││鑑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害人在車禍當天到你││們醫院急診之後做了這個心電圖的檢測,這個心電圖報告顯示的結││果是什麼?)你看上面那個報告內容,它有個叫「Normal sinus ││rhythm」,這就是正常的竇性頻率的意思,正常的意思,而且它有││提到沒有特別ST-Tchange,下面第三個,那個意思就表示說她可能││不會有冠狀動脈的問題,所以心電圖是正常的意思。」(見本院卷││二第111頁)。 │├─────────────────────────────┤│當日18:48胸部X檢查報告「some infiltrates in the both lower││lungs」(相驗卷第82頁)雙側肺底部有一點浸潤現象。 │├─────────────────────────────┤│105年6月15日當日19:13血液報告完成(相驗卷第70-71頁)、當日││19:36有關心臟生化檢驗報告完成(相驗卷第72頁)、當日19:53有││關糖尿病生化檢驗報告完成(相驗卷第73頁)。當日19:17檢驗出 ││血液PH值「7.361」、19:36檢驗出Troponin-I(心臟肌鈣蛋白TnI ││型檢查)小於0.05、CK-MB(心臟肌酸肌脢酵素)值1.4、GLUCOSE ││(血糖)464、K(血鉀)4.1,及19:59檢驗出D-Dimer(D-D雙合試 ││驗)3695.95」(本院卷一第154頁)。 │└─────────────────────────────┘上述檢驗數值的判斷,可參照一醫療知識文獻:┌────────┬──────────────────┐│檢驗結果 │醫療文獻記載之意義 │├────────┼──────────────────┤│血液 PH 值 │一般人在7.35至7.45之間(見本院卷二第││「7.361 」 │149頁) │├────────┼──────────────────┤│Troponin-I │心臟肌鈣蛋白是一種結構蛋白,只會由心││(心臟肌鈣蛋白 │肌來製造,因此血液中若有它存在就判斷││TnI型檢查)小於 │是否為心肌損傷,在急性心肌梗塞、心肌││0.05 │受損時會出現。參考值範圍為小於 ││ │0.05ng/ml(本院卷三第197頁)如果大於││ │0.05就必須先確認是否急性心肌梗塞(本││ │院卷二第143頁)。 │├────────┼──────────────────┤│CK-MB │CK-MB心臟肌酸肌脢酵素,是用來診斷及 ││(心臟肌酸肌脢酵│治療心肌梗塞,參考值範圍是0.6至 ││素) │6.3ng/ml之間(見本院卷三第187頁)。 ││1.4 │如果CK-MB大於6.3就必須先確認是否急性││ │心肌梗塞(本院卷二第143頁)。 │├────────┼──────────────────┤│GLUCOSE (血糖)│參考值為70-100mg/dL(見本院卷三第191││464 │頁),林玉英有高血糖現象。 │├────────┼──────────────────┤│K(血鉀) 4.1 │一般參考值為3.4至4.7 mmol/L之間,或 ││ │3.5至5之間(見本院卷三第147頁) │├────────┼──────────────────┤│D-Dimer │D-Dimer是纖維蛋白溶解之產物,在心肌 ││(D-D雙合試驗) │梗塞、敗血症和許多全身性疾病均可出現││3695.95 │,D-Dimer是用來判斷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 │的診斷,若判斷結果為陰性,則表示目前││ │沒有靜脈栓塞的現象。陰性值為小於 ││ │500ng/ml(本院卷一第261、267頁、相驗││ │卷第74頁、本院卷三第190頁)。表示林 ││ │玉英的血栓危險值是正常人的七倍之多。│└────────┴──────────────────┘┌─────────────────────────────┐│鑑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林玉英她到你們醫││院好像檢查一個D-Dimer指數,就是血栓指數的一個檢驗叫血栓指 ││數的報告說她這個D-Dimer指數高達3695,你知道這個指數的意思 ││嗎?)那個是算栓塞的問題的指數。(血管栓塞?)對。(血管栓││塞是不是也包含心肌梗塞?)當然。(心血管栓塞也是一樣?)不││過這個特異性不高,【診斷心肌梗塞的特異性不是看這個】,這個││是外傷也會高,因為你撞到嘛,所以她這個血管可能剝落類似這樣││子,所以這個不是診斷心肌梗塞的一個指數。(你剛才有講到說外││傷碰撞有可能那一瞬間血管上的小東西就剝落?)對,它那個特異││性真的不高,那只是給我們做參考而已。(所以這個指數很高就不││一定必然會心肌梗塞?)這不是,【你看上面那個,那邊有一個叫││Troponin-I小於0.05,就那個綠色的標記上面不是有個CK-MB嗎? ││(CK-MB那個指數是什麼意思?)CK-MB是心肌梗塞的酵素,她1.4 ││,她正常,然後Troponin-I小於0.05,這一些東西比較重要。】(││這兩個比較重要?)對,心肌梗塞這兩個比較重要,還有心電圖,││症狀、心電圖再加心臟酵素,這是心肌梗塞必要的條件,所以跟 ││D-Dimer根本沒有關係。(所以你如果只看這一些檢查報告,心電 ││圖正常,CK-MB指數還有Troponin指數,你覺得她心臟是正常的? ││)對,就是要看這個,這個比較重要。(是看心肌酵素?)對, ││D-Dimer那個東西跟外傷也會有關係,雖然跟栓塞有關係,不過它 ││不是用來診斷心肌梗塞。」等語(本院卷第二第119頁以下),所 ││以CK-MB、Troponin-I檢查之結果,林玉英並無心肌梗塞之跡象。 ││----------------------------------------------------------││鑑定證人乙○○○○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糖尿病的人通││常D-Dimer會很高?糖尿病跟D-Dimer沒有關係?)是這樣,假如今││天是個如是中風患者,D-Dimer幾乎都是這樣。沒有中風的人,可 ││能D-Dimer是正常的,也有高,不過有的時候是正常。【糖尿病與 ││D-Dimer當然有關係。D-Dimer就是看血管血栓那些東西,糖尿病血││管不好,當然D-Dimer會高。】(有糖尿病,D-Dimer指數就會高?││)嗯。(不一定是碰撞,D-Dimer才會高?)不一定。」(本院卷 ││第二第103頁),林玉英的糖尿病,使得血中糖分高,水分不足, ││血液濃稠的結果D-Dimer指數就會高,不是因為車禍碰撞才導致血 ││栓指數很高。 │├─────────────────────────────┤│105年6月15日18:44醫師開給林玉英的藥物是Nacl 0.9% 250ml、 ││Chlorpheniramine maleate 5mg、Chlorpheniramine inj 5、 ││Prochlorperazine 5mg、novamin inj 5mg(相驗卷第57頁),都 ││是一些抗過敏藥、止吐藥、治噁心等藥物(見本院卷一第489頁以 ││下中文藥物說明),沒有開治療糖尿病的藥物。 ││--------------------------------------------------------- ││解剖林玉英屍體時發現胃內有Chlorpheniramine抗組織胺藥物成分││(見相驗卷第116頁)。 │├─────────────────────────────┤│依據證人丁○○的證詞,林玉英105年6月16日(週四),上午5:││00到中午13:00都有上班(詳後述)。 │├─────────────────────────────┤│105年6月17日(週五)上午林玉英又回診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診斷為「胸痛、頭暈及目眩,呼吸急促,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醫師要求測Finger Sugar(指尖血血糖),測得血壓 ││133/105mmHg,醫師並進行EKG(一般心電圖檢查)(本院卷一第 ││177頁、相驗卷第78頁)。上午11:02血糖檢驗報告出來,Finger ││Sugar(指尖血血糖)高達417mg/dL,建議參考值只有70至100而已││,林玉英的血糖已經是參考值的四倍(見相驗卷第77頁生化報告)││,上午11:07胸腔放射科檢查結果,結果「Normal heart size ││Chronic infiltration with fibrotic change in the both ││lungs.」(相驗卷第80頁),肺部雖有一點浸潤或纖維化,但不是││致命疾病。 │├─────────────────────────────┤│105年6月17日當日心電圖的結論是「Normal sinus rhythm、 ││Non-specific ST-Tchange、myocardial ischemia」(相驗卷第79││頁)。正常竇律、非特異性ST-T波變化無影響心臟功能、心肌缺血││、心肌缺氧。myocardial ischemia表示林玉英有一點心肌缺氧跡 ││象。 ││--------------------------------------------------------- ││鑑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稱「(律師提示相驗卷第79頁被││害人105年6月17日心電圖報告,你看一下這一張心電圖報告的結果││為何?)【其實事實上這個只是懷疑她是有一點心肌缺氧的意思,││不過她是正常的脈搏,這樣看起來也是算正常】。(像心肌缺氧這││種情況,一般你們會怎麼樣去處理?)心肌缺氧這個暫時看病人症││狀,假如沒有任何症狀,就照他主要的問題來處理。(以我們這個││案例來講,這個被害人主要的問題是什麼?)高血糖和低血鉀。」││(本院卷二第111頁)。所以雖懷疑林玉英心肌缺氧,但事實上沒 ││有大礙,主要問題出在高血糖、低血鉀。 │├─────────────────────────────┤│林玉英0000-000000於105年6月17日之11:21:06,與麵攤同事林 ││雪妹之0000-000000通聯32秒(見本院卷一第277頁)。 │└─────────────────────────────┘┌─────────────────────────────┐│105年6月18日(週六)上午5:00,林玉英亦前往麵攤上班。證人 ││丁○○(即林玉英的麵攤同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7日、18││日她有無去上班?)都有。(審判長問:妳們在上班當中,尤其她││出車禍以後,即6月15日車禍,她有無跟妳說她身體哪裡不舒服? ││)她有說不舒服,我跟她說妳去看醫生,我有跟她這樣說,後來她││打電話給我的前一天,好像有吐,我有幫她打一打,我說妳要去看││醫生。(是否6月18日的時候?)是。(是否上班的時候吐的?) ││是。(妳們上班從早上5點到幾點?)到下午1點。(她過世是19日││以後,15、16、17、18日是否都有上班?)都有上班。(她上班的││這幾天是否都從頭上到下班?)沒有,【都不太正常,到10點多的││時候,她說不舒服,我都叫她去看醫生】,有沒有去看,我就不知││道了。(她有無先走?)都有先走。(是否都10點多以後不舒服,││妳有叫她去看醫生?)是,都10點多就走了,我都有叫她去看醫生││,可是我不知道她有沒有看。(她有無具體指明講她哪裡不舒服?││)都沒有講。」「(她看起來是哪一種的不舒服?)我覺得她好像││都吃不下,後來吐的時候,有說頭痛。(有無說心臟不舒服?)沒││有。(妳是否只有印象她有吐,也沒有在上班昏倒?)就是最後一││次有吐而已。(是否前一天?)是。(所以前一天她吐,妳就叫她││回家,隔天差不多早上5點又打電話跟妳說,她不能來?)是,她 ││說要請假。(是否從此再也沒有她的消息?)是。(是否知道她死││亡?)不知道。(妳在她出車禍之前,她的上班出勤是否正常?)││都正常。(是否都有如期的從早上上班到中午1點?)是,就一起 ││走,都做完。」(本院卷二第27以下)。由105年6月17病歷來看,││林玉英有胸痛、頭暈、嘔吐現象,加上高血壓及高血糖非常嚴重,││105年6月18日上班時還吐了,同時提醒她提早下搬回家休息。 │└─────────────────────────────┘┌─────────────────────────────┐│【105年6月19日(週日)上午】 ││ ││死者林玉英0000-000000最後通聯是105年6月19日之05:54:15與 ││0000-000000(丁○○)通聯123秒(見本院卷一第277頁)。證人 ││丁○○(即在麵攤工作的同事)於本院審理中稱:「(審判長問:││妳與她的交情如何?)沒有什麼交情,只是早上上班一起工作而已││。(這支0000000000號的這支行動電話是否妳在使用?)是,我的││。(審判長問:105年6月19日當天林玉英有打電話給妳,即在早上││5時54分15秒的時候打電話給妳,後來講到5時56分18秒,總共講了││123秒。妳有跟她講這通電話,妳是否還記得她在過世前有打電話 ││給妳?)【有,她要請假,說她要放假。】(你們當時上班的時間││是幾點?)早上5點。在臺中市○○路00號那邊上班,賣麵的,也 ││是做早餐的(她當時有無跟妳說為何請假?)她有說她有被撞到而││已,我只知道這樣子。(她有無說哪裡不舒服?)都沒有說。(因││為通聯紀錄顯示妳們通話2分鐘左右?)就她要請假而已。」(本 ││院卷二第36-27頁),所以林玉英105年6月19日早就覺得很不舒服 ││,決定要請假再去看醫生。 │├─────────────────────────────┤│105年6月19日上午林玉英住家底下監視錄影畫面(相驗卷P .97至P││.101),林玉英於105年6月19日上午9時36分許,曾以雙手托著頭 ││部蹲坐在住處樓下之騎樓,看來有點不舒服(見相驗卷第98頁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 │├─────────────────────────────┤│證人即鄰居張秀緞於偵查中證稱:「我是死者對門的鄰居,我住公││寓,一層二戶,我跟死者是同一樓,跟他鄰居約二十年了。我們很││少聯絡,碰面就是點個頭,我不知道他的情況,也不知道他的家庭││狀況,認識他到現在,他都一個人住,我不知道他有沒有結婚,有││沒有小孩。他沒有跟我講過他身體不舒服,【這星期日農曆5月15 ││日(即105年6月19日上午9時許)廟裡面有人幫忙量血壓,他有去 ││,很多人有看到他,感覺他行動很慢,本來他行動是正常,一看就││知道他生病】,不知道他什麼病,很多人要他去看醫生,聽很多人││講死者前幾天車禍,但我沒有看到任何傷痕,我們也算是有見到面││,但他不太講話,我也有叫他去看醫生,但不知道他身體有什麼問││題」等語(見相驗卷第24頁),所以105年6月19日早上量過血壓後││,決定要去醫院求診。 │├─────────────────────────────┤│林玉英於105年6月19日11:14騎摩托車離開家要去看醫生,身形搖││晃(見相驗卷第101頁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林玉英於105年6 ││月19日11:38至19:10又到澄清醫院平等院區求診,治療時間長達││7小時32分(本院卷一第160頁),主訴「病患來診為6/15車禍有撞││到頭部,反覆感頭暈,噁心嘔吐,今早症狀加劇,合併有冒冷汗情││形,故入。眩暈、頭暈,慢性或反覆性眩暈,生命徵象正常,無發││燒,無疼痛不適。」(本院卷一第163頁)。 ││----------------------------------------------------------││當日11:38到急診,診斷沒有發燒,但是林玉英自述有糖尿病史。 ││當日體檢結果:血壓126/84 mmHg、脈搏PR:110/min、呼吸PR ││:20/min。醫生還開給林玉英actrapid 1 unit(愛速基因人體胰島││素,糖尿病藥物)(以上見本院卷一第160頁、本院卷二第157頁)││。 ││----------------------------------------------------------││12:10醫師要求林玉英要做「GLUCOSE AC(空腹血糖),Finger ││Glucose、EKG(一般心電圖檢查)」等檢查(相驗卷第63頁)。當││日14:07檢驗血壓180/81 mmHg;15:22檢驗血壓173/81mmHg;19:06││檢驗血壓158/56 mmHg,顯然血壓已經到很異常之程度。 ││----------------------------------------------------------││14:32及19:06及19:17醫師強烈建議林玉英住院,但是林玉英拒絕 ││住院(本院卷一第164、165頁),離院時檢驗為「頭暈及目眩、第││二型糖尿病、伴有高血糖、低血鉀症」,林玉英主訴有頭暈、暈眩││之症狀,【經檢驗FingerSugar(指尖血血糖)高達516mg/dL】, ││但是正常人指尖血糖參考值只有70至100mg/dL(見相驗卷第87頁生││化檢查報告),林玉英的血糖是正常人的5、6倍之多。 │└─────────────────────────────┘105年6月15日、19日兩日之血液檢驗結果,比較得知:┌───┬────┬────┬────┬───────┬──────────┐│檢驗 │中文名稱│6月15日 │6月19日 │正常人參考值範│意義 ││項目 │ │(相驗卷│(相驗卷│圍(本院卷二第│ ││ │ │第58頁)│第63、85│185頁) │ ││ │ │(本院卷│頁)(本│ │ ││ │ │第一第 │院卷一第│ │ ││ │ │177頁) │161頁) │ │ │├───┼────┼────┼────┼───────┼──────────┤│ │ │417 │516 │正常人指數在70│林玉英糖尿病急速惡化││F/S │手指血糖│(6月17 │ │至100mg/dL │。 ││ │ │日檢驗)│ │ │ │├───┼────┼────┼────┼───────┼──────────┤│GLUCOS│空腹血糖│464 │571 │正常人指數在70│林玉英糖尿病急速惡化││E │ │ │ │至100mg/dL │。 │├───┼────┼────┼────┼───────┼──────────┤│K │血鉀 │4.1 │2.6 │3.4至4.7或3.5 │林玉英急速產生低血鉀││ │ │ │ │至5 mmol/L之間│現象 │├───┼────┼────┼────┼───────┼──────────┤│Na │血鈉 │136 │127 │135至148 │林玉英產生低鈉現象 ││ │ │ │ │mmol/L之間 │ │├───┼────┼────┼────┼───────┼──────────┤│pH │酸鹼值 │7.361 │7.041 │7.35~7.45 │林玉英血液逐漸偏酸 │├───┼────┼────┼────┼───────┼──────────┤│PCO2 │二氧化碳│46.7 │12.0 │35~45 mmHg │二氧化碳分壓的高低直││ │分壓 │ │ │ │接受呼吸作用的調節, ││ │ │ │ │ │其值的大小則影響血液││ │ │ │ │ │的 pH 值, 因此測定二││ │ │ │ │ │氧化碳分壓可反應呼吸││ │ │ │ │ │功能對酸鹼平衡的調節││ │ │ │ │ │能力。表示林玉英對血││ │ │ │ │ │液逐漸偏酸,無調節能││ │ │ │ │ │力。 │├───┼────┼────┼────┼───────┼──────────┤│HCO3- │重碳酸氫│25.9 │3.2 │21~28 mmol/L │小於15是一種酮酸中毒││ │根離子 │ │ │ │現象 │├───┼────┼────┼────┼───────┼──────────┤│TCO2 │二氧化碳│27.3 │3.6 │22~29 mmol/L │代表血中CO2和HCO3之 ││ │含量 │ │ │ │和,在體內受呼吸和代││ │ │ │ │ │謝二方面影響。代謝性││ │ │ │ │ │酸中毒時明顯下降,鹼││ │ │ │ │ │中毒時明顯上升,因數││ │ │ │ │ │值下降,表示血液代謝││ │ │ │ │ │性酸中毒。 │├───┼────┼────┼────┼───────┼──────────┤│BE │鹼過量值│0.1 │-25.2 │負2至正3 │偏離正常緩衝能力的程││ │ │ │ │mmol/L │度。評估「非呼吸性酸││ │ │ │ │ │鹼失衡」之程度,偏離││ │ │ │ │ │越大越不正常,表示林││ │ │ │ │ │玉英已經喪失緩衝酸鹼││ │ │ │ │ │值偏離的能力。 │├───┼────┼────┼────┼───────┼──────────┤│CRP │C 反應性│ │ │ │CRP是人體的微量蛋白 ││Nephlo│蛋白試驗│ │1.81 │小於0.3mg/dl │,是身體急性發炎及組││metry │ │ │ │ │織受損的指標。林玉英││ │ │ │ │ │本來就被認定有血管發││ │ │ │ │ │炎,動脈粥狀硬化也是││ │ │ │ │ │造成CRP發炎指數的原 ││ │ │ │ │ │因(本院卷二第177頁 ││ │ │ │ │ │)。 │└───┴────┴────┴────┴───────┴──────────┘從上述6月15日至19日短短幾天林玉英血液檢驗的變化,便可知林玉英的血液逐漸偏酸,逐漸失去調節酸鹼性的能力。
┌────────────────────────────┐│105年6月19日14:36生化檢驗結果,GLU(尿糖)指數為++++, ││KET(尿的酮體)指數為++++。而正常人尿液檢查參考值,GLU(││尿糖)指數應該要出現Normal,正常人KET(尿的酮體)指數不 ││應該出現+號(以上見本院卷一第162頁,血液檢查報告可見相驗││卷第83-84頁、86頁尿液檢查報告)。而檢驗報告有附正常參考 ││值,GLUCOSE(血糖)參考值建議在70至100之間,而林玉英高達││571。Na(鈉)參考值建議在135至148之間,而林玉英只有127。││K(鉀)參考值建議在3.5至5.0之間,而林玉英只有2.6(見相驗││卷第85頁)。醫學上判斷「酮酸中毒」之標準,即血糖≧300 ││mg/dl,尿中酮體陽性,血漿HCO3-≦15mmol/L,則可診斷其有糖││尿病酮酸中毒(見本院卷二第161頁馬偕醫院李燕晉衛教文章、 ││本院卷二第165頁鹿基醫院莊武龍醫師衛教文章),林玉英105年││6月19日檢驗血糖高達571,血漿HCO3-只有3.2,KET(尿的酮體 ││)指數為++++,已經符合糖尿病酮酸中毒跡象。 ││----------------------------------------------------- ││鑑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稱「(所以依照當天你的││診斷,你認為被害人在105年6月19日回診,她的這些暈眩的症狀││主要是因為糖尿病引起的?)對,可以這麼說,因為她假如是腦││部的問題,外傷引起的,電腦斷層我們會做第二次,所以第二次││的電腦斷層也沒問題,【這種情況應該是高血糖引起的。(她當││天的這個症狀跟心臟的這些問題有沒有關係?)沒有關係】。」││「(審判長問:一般我們的血糖正常的數值是多少?)飯前可能││就是在100上下,飯後是250以內。(當天檢查林玉英的血糖數值││是多少?)571。(571這個數值就你們來說,她這個高血糖的嚴││重程度是到什麼程度?)不好,所以才會留那麼多小時,留了8 ││個小時的原因在這邊。(571很嚴重?)【很嚴重】。現在有一 ││個叫快速測血糖計,測一下在幾秒鐘就會出來,病人剛來幾秒鐘││之內就馬上可以測得的,那是叫finger sugar,是測血糖用手指││測的。(血糖太高是不是造成她的血壓降低產生頭暈的現象?)││對。(當天患者林玉英的頭暈現象可以確定的排除是有腦震盪的││因素引起的?)可以。」(本院卷二第117頁以下)。 ││--------------------------------------------------------││鑑定證人乙○○○○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平常一般人如果血││糖到多少,就有可能產生昏迷或是休克的現象?)【她後面19號││那個已經符合她昏迷的條件。(516已經符合昏迷的條件?)對 ││,因為她有那個DKA叫作糖尿病引起的酮酸症。】(酮酸中毒? ││)對,她已經有了,因為她那時候住院,主要是因為這個的問題││,她的氧氣是酸的,她的電解質那一些...【我們會抽動脈血, ││看她的酸鹼值是多少,她是酸的,所以她符合酮酸中毒。】(所││以即使516也符合昏迷條件?)對。【(假設一個人昏迷,旁邊 ││沒有人狀況下,最後會變成怎樣?)就沒有呼吸、沒有心跳。(││沒有呼吸,沒有心跳,然後就走掉了?)對。】」(本院卷二第││103頁),酮酸中毒導致昏迷,沒有人在身邊救助的話,最後就 ││會休克死亡。 │├────────────────────────────┤│105年6月19日當日一般心電圖檢驗報告結論「sinus ││tachycardic APC Diffuse low voltage」(相驗卷第89頁)。 ││竇性心搏過速(Sinus Tachycardia):即心率穩定但略快,APC(││即Atrial Premature Contractions)即心房早期收縮,Diffuse││low voltage即擴散低電位。雖然林玉英心臟不太好,但沒有記 ││載什麼致命心臟病。 ││------------------------------------------------------- ││鑑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9日做心電圖,她││的心電圖是正常的。(你的意思是105年6月19日當天被害人的心││電圖是正常的?)正常,【她那個心電圖是叫作竇性頻脈,是心││跳比較快一些】,那個不是冠狀動脈的問題。(心跳比較快這一││件事是正常的?)【那個是糖尿病脫水的問題。】(你當天有建││議林玉英女士住院,原本預計住院之後要對她施加哪一些治療?││)控制血糖,然後電解質要控制。(林玉英後來為什麼沒有依照││你的建議住院接受治療,這個原因你知道嗎?)病人不要住院,││我們也沒辦法,她是自己不要住的。」。(本院卷二第110頁) ││。所以105年6月19日當時林玉英的心電圖還算是正常的。 ││--------------------------------------------------------││鑑定證人乙○○○○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6月19日你研判 ││應該是她血糖過高造成暈眩,當時你建議她住院是因為要診治高││血糖的問題,是嗎?)對。(據你所知,這一次如果說糖尿病因││為車禍引起高血糖造成暈眩的關聯性是怎麼樣?)【可能沒有那││麼大,應該主要還是高血糖的問題。】(高血糖平常是怎麼形成││的?)糖尿病引起的,控制不好。(你剛才講說她有做缺血性心││臟的一些檢查,她心臟的心電圖都正常,她去那邊有沒有跟你講││說她心臟之前有變異或是之前有碰到問題?有沒有跟你陳述說她││之前曾經因為心臟病等等之類的?)沒有,她只有糖尿病的問題││。(當天你建議要治療這個高血糖、糖尿病的問題,建議要住院││,她不願意住院,你們在醫護立場,有沒有跟她講這個可能的一││些後遺症?)一定會講到。(跟她分析之後,她還是決定不住院││?)對。」(本院卷二第116頁)。 │├────────────────────────────┤│醫師建議林玉英住院治療,惟林玉英拒絕,並簽署住院病人自動││出院意願書後,自行離院,有澄清綜合醫院急診護理評估表、急││診室護理紀錄單及住院病人自動出院意願書附卷可參(見相驗卷││第65至68頁)。林玉英於簽署住院病人自動出院意願書後,自行││離院,並於同日晚上8時9分許,返回其位在臺中市東區復興路5 ││段103巷12號3樓之1住處。 │├────────────────────────────┤│★105年6月19日20:09林玉英的最後監視錄影畫面(相驗卷第 ││ 102頁照片),當時林玉英坐在樓梯口,看起來是很不舒服, ││ 之後隨即上樓,此後再無出現其身影。 │├────────────────────────────┤│【105年6月20日(週一)、21日(週二)、22日(週三)】沒有││林玉英任何通聯、監視錄影畫面、出門上班之訊息。調解委員會││於105年6月21日發出車禍調解通知書,寄到林玉英住所底下信箱││,也沒有人收(相驗卷第13、27頁照片)。依證人即鄰居張秀緞││於偵查中證稱:「林玉英本來應該每天都有出門,但我不清楚,││【是最近幾天我發覺他沒有出門,早上還問樓下的廟公,他說他││也沒有看到】,我們就覺得很奇怪,就去跟里長講,【有聽到浴││室的水一直流,所以趕快去報警】等語(見相驗卷第24頁)。 │└────────────────────────────┘㈡105年6月23日(週四)上午9時許,為鄰居張秀緞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通知鎖匠開鎖進入,發現林玉英已死亡多時。因為林玉英陳屍於臥室之地面上,但是卻全身赤裸,平躺向上,而浴室內也蠻凌亂的,有脫下來的內衣放在浴缸邊上。加上鄰居證稱「有聽到浴室的水一直流」,所以林玉英很可能是洗澡時感覺不適,走回臥室時就倒地不起。105年6月23日陳屍現場發現「PAINO TABLETS 600MG」藥丸(相驗卷第18頁照片),這種藥丸中文為「新鵬痛諾錠600MG」是治療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緩解肌肉骨骼發炎引起疼痛之藥物(見本院卷一第73頁衛生署食藥署西藥許可證查詢結果表)。陳屍現場也發現另一種「IKODIN CAPSULES 500MG」藥丸(相驗卷第19頁照片),這種藥丸中文為「伊克定膠囊500公絲」是治療葡萄球菌、鏈球菌、肺炎雙球菌、腦膜炎球菌及其他感受性細菌引起之感染症之藥物(見本院卷一第75頁衛生署食藥署西藥許可證查詢結果表)。但是林玉英並不是死於細菌感染,林玉英臥室的上述兩種藥物,與澄清醫院105年6月15日以來開給的藥物並不吻合。
㈢林玉英遺體經許○憲法醫解剖鑑定後,許法醫研判:林玉英生前有「糖尿病、高血壓、冠心病」,其本身心臟之冠狀動脈已達近90%的阻塞,有嚴重的缺血性心臟病,車禍的外傷主因在腹部及肢體,【外傷的程度雖不足以致死,但會對既有之心臟疾病造成壓力性的刺激而使疾病惡化】,此由車禍發生後到死亡的期間,被害人均感到身體不適,亦支持其相關性,因此研判死亡之結果與車禍外傷具有相關性,【惟其相關性應較低些】,死亡方式可為意外等情,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相驗卷第112至117頁)。車禍所致的外傷,是透過心情不好,心情鬱悶,可能會分泌一些賀爾蒙去影響心臟,但是這樣的關係難以量化,判斷因果關係也有困難。而且林玉英不是死於急性心肌梗塞,也不是冠心症、心絞痛致死,與心情不好分泌賀爾蒙刺激心臟,是沒有關係的。林玉英105年6月15日車禍,之後還去上班好幾日,105年6月19日被醫師要求住院,卻仍拒絕住院,晚上回到家後才從此音訊全無。車禍的因果影響力早已經中斷。
㈣鑑定證人許○憲法醫師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無法確定死者林玉英的實際死亡時間,只能用估算,大概推測而已。【因為她已經死亡多日】,只能夠從屍體上的表徵去推算,有時候差一、二天,屍體的變化也是這樣子,那個誤差很大,所以伊只能用推測的方式,去推算她大概哪一天死亡。死者本身患有多項疾病,像【心臟疾病方面,血管阻塞滿嚴重的】,這跟她自己本身的體質,還有她的生活、飲食習慣,都有相關性,但是後來發生了車禍這個事件,導致她的心臟疾病發作,【因為只要加重心臟負荷的原因】,都會讓她產生這個結果。至於激烈運動、抽菸、吃太飽、情緒劇烈波動、緊張、熬夜等,對她的心臟疾病會有不良影響,但是要到惡化的程度,必須要有更強烈的原因才有辦法,比方說抽菸,可能對她心臟疾病有不良影響,但是用惡化,感覺上比較不妥適,【要到惡化的程度,最常見的是因為壓力造成的,壓力是來自於外傷,在經驗法則上,常常因為外傷導致死者承受更大的壓力,外傷的嚴重度,會導致不同的壓力程度】,就好像身體劇烈運動的時候,會導致身體賀爾蒙的分泌異常,最常見的是腎上腺素分泌過多,心跳可能會加快,心跳加快的話,心臟就必須要有更多的血量跟氧量,來應付心臟所需要的。缺血性心臟病發作的時候,最常見會出現呼吸困難的症狀,還有人會覺得疲憊,甚至會昏厥過去。治療的方式就是吃藥、送醫,只要能夠降低血壓、降低心臟負荷的藥物都可以,但是不敢說一定百分之百會獲得改善,因為心臟疾病來得快,走得也快。如果【依照死者生前的病歷資料記載,這些手部擦傷、手肘擦傷,當然不算嚴重,但是病歷最下面寫腹部、下背部、骨盆壓砸傷,基本上有挫傷就算嚴重了,因為挫傷算是比較深層的組織出血】。【我不知道死者於105年6月15日以前,有沒有其他的就醫紀錄】,當初我在看卷的時候沒有看到,我只有看到死者於15日、17日、19日的病歷資料,就是在車禍發生後,才去就醫的紀錄,因此我認為車禍與死者死亡間是有相關性的。至於因果關係是法院在判定的,不是由法醫來認定,我唯一可以認定的就是這件車禍的外傷,還有包括死者本身患有疾病,跟她的死亡結果間,是有相關性的。【死者在事故發生後四天內,有可能只是心絞痛,或者是到缺血性心臟病的程度,還不至於嚴重到心肌梗塞致死】,而且死者本身有陳舊性心肌梗塞,可是為什麼一直都還沒走,代表她已經經歷過這個心臟疾病的發作,但是沒有事,這次確實是因為心臟疾病發作導致死亡,她之前已經有多久沒有去就醫了,這個應該是可以從她的就醫紀錄去做一個調查。【如果依死者病歷所受的傷勢,一般的人受到同樣程度的傷害,正常的人不會死亡】,所謂的自然死就是單純的疾病死亡,在法醫學上會認為是自然死,但只要有其他的原因存在,不是單純的自然死,就會認為是其他的死亡方式。所以我會認定死者的死亡方式是意外,也就是認為跟車禍外傷有相關性,一般來講的話,【我所謂的相關性較低,就是低於20%以下】,在解剖暨鑑定報告書上,我有記載研判死亡原因:「甲是心因性休克,乙是缺血性心臟病惡化,丙是肢體及腹部挫傷、冠心病,丁就是行人(死亡)與大客車之車禍」,如果從字面上來看,因為死者跟大客車有發生擦撞的車禍事件,造成死者的肢體及腹部有一些挫傷,我解剖時有打開死者右大腿,發現皮下組織有出血,而不是單純的擦傷而已。【她自己又患有冠心病的疾病,就是心臟疾病,導致她本來既有的缺血性心臟疾病惡化】,最後因心因性休克而死亡,所以甲乙丙丁只是一個進程,從下面往上解讀上去。而缺血性心臟病是一個比較廣泛的,包括胸痛、胸悶、心絞痛都算是缺血性心臟病,一般冠狀動脈主要有三條,【死者其中有一條是達到90%以上的阻塞,為什麼阻塞到這麼嚴重,死者還有辦法存活,因為她另外有二條冠狀動脈,可以供應心臟所需要的血量、氧量】,但是其中有一條阻塞這麼嚴重的話,【當然隨時就有可能造成這條血管周邊的一些心肌細胞壞死,影響到心臟的心律,更嚴重的時候就會導致心律不整】。我就死者腐敗的遺體所看到的證據,她之前的確是有陳舊性心肌梗塞的一些病理變化,其他對她死因有影響的,也包括她本身患有糖尿病,又有高血壓,所以導致她的心臟疾病更加的不好,其實有很多患有心臟疾病的,都沒有就醫的紀錄,代表她是可以承受那個疼痛,還有她的那些症狀,她自己本身有辦法克服,但是沒有去就醫,不代表她沒有這些疾病,所以剛看到的那些急診病歷紀錄,【死者當時的血壓是很高的,表示死者就醫時,就已經有高血壓的情況了】。心臟病是從解剖病理上看到死者有心臟疾病,【而且她的心肌細胞,已經有局部是壞死掉】,但是她為什麼沒有去就醫,代表她能夠忍受這個胸痛、心痛,沒有去就醫,當然會導致她缺血的細胞壞死,在心臟裡面形成一個疤,就是平常講的疤痕組織,但是不代表有疤痕組織就一定會死亡等語(見原審卷第148頁反面至157頁)。鑑定證人許○憲法醫師證述有幾個重點:
⒈許醫師沒有看過林玉英105年6月14日以前之病歷,相驗卷裡面也沒有105年6月14日以前之病歷。其實林玉英過去有【靜脈炎及血栓、過敏性血管炎、暫時性腦部缺氧】等疾病,林玉英過去血管功能就不太好,血液輸送氧氣的功能就有問題,會有暫時缺氧現象。
⒉一般人受到此種車禍傷勢,是不足以致死的。就林玉英個人也確實如此,林玉英中間16、17、18日都有去上班,只是17日提早下班,18日上午在工作場所嘔吐,被同事丁○○勸說回去休息。
⒊而證人許法醫師認為有因果關係的是「外傷導致死者承受更大的壓力,外傷的嚴重度,會導致不同的壓力程度」,但這種外傷導致的壓力,是心理影響生理的。這種因果影響力低於20%。
⒋許法醫師判斷林玉英不是疾病死,不是自然死,而是與車禍外傷有相關性,主要是因為受傷後心理壓力。
㈤鑑定證人乙○○○○,是最後一個對林玉英看診的醫師,林玉英105年6月19日看病回家後就再也沒有下樓,鑑定證人乙○○○○親自看診過林玉英,其意見自然是重要的。鑑定證人李世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林玉英女士在105年6月19日到醫院急診時的狀況怎麼樣?)她是頭暈,眼睛看不清楚。她是在15號那時候車禍過來的,那時候是我們另外一位醫師在看,那時候車禍完檢查腦部電腦斷層沒有問題,後來還有回診一次,她就是回去,然後回來說腰痛、頭暈,後來就電腦斷層和腰部的X光都看過,胸部X光也看過,都沒有問題,後來就讓她回家,【再隔了4天,她就因為頭暈和眼睛看不清楚又到急診來掛急診。】(針對被害人6月19日當天來急診的這些狀況,你做了哪一些處理?)頭暈的話,她因為跟車禍相關,所以我們不會排除腦部外傷的問題,所以她剛來,我們會測血糖,【因為人暈暈的,可能跟血糖有關係,然後還有安排電腦斷層和抽血。她是頭暈,腦部沒有問題】,【不過血糖有問題,血糖太高。血糖太高會頭暈】,所以我們這邊診斷會出一些檢查,似乎腦部沒有問題,可能跟血糖有關係。(像她的這個情況,血糖為什麼會突然?)糖尿病。(因為我看這個急診護理紀錄單,她當天留在醫院的時間滿久的,從早上大概11點到醫院,然後到晚上7點多才離開,為什麼要留在醫院這麼久?)她本來要,因為血糖控制不好,所以我們有建議她住院,因為要控制血糖要花一段時間,不過病人不太肯住院。(有說為什麼原因嗎?)沒有講原因,病人就是不要住院也沒辦法。」「(在6月19日當天有沒有發現被害人林玉英女士有罹患缺血性心臟病還是狹心症的問題?)那個沒辦法判定,因為【那時候她沒有講說胸痛、胸悶、盜汗,那個是兩回事,不一樣,那跟急性冠心症是不太一樣的。(所以你認為當天林玉英的症狀跟缺血性心臟病還有狹心症有沒有關係?)這個大致上應該是沒有關係。】【做心電圖,她的心電圖是正常的。(你的意思是105年6月19日當天被害人的心電圖是正常的?)正常,她那個心電圖是叫作竇性頻脈,是心跳比較快一些,那個不是冠狀動脈的問題。(心跳比較快這一件事是正常的?)那個是糖尿病脫水的問題。】(你當天有建議林玉英女士住院,原本預計住院之後要對她施加哪一些治療?)控制血糖,然後電解質要控制。(林玉英後來為什麼沒有依照你的建議住院接受治療,這個原因你知道嗎?)病人不要住院,我們也沒辦法,她是自己不要住的。」【(以我們這個案例來講,這個被害人主要的問題是什麼?)高血糖和低血鉀。(會造成她高血糖和低血鉀的原因都是因為糖尿病造成的?)當然。(暈眩的部分呢?糖尿病會不會造成暈眩?)會。(所以依照當天你的診斷,你認為被害人在105年6月19日回診,她的這些暈眩的症狀主要是因為糖尿病引起的?)對,可以這麼說,因為她假如是腦部的問題,外傷引起的,電腦斷層我們會做第二次,所以第二次的電腦斷層也沒問題,這種情況應該是高血糖引起的。(她當天的這個症狀跟心臟的這些問題有沒有關係?)沒有關係。】」(本院卷二第107頁以下)。所以做過電腦斷層、心電圖,確定林玉英沒有冠狀動脈或心臟病的立即危險,林玉英主要是血糖太高、低血鉀,造成有陷入昏迷及酮酸中毒的危險,但是林玉英堅持不住院。
㈥解剖暨鑑定報告書上,記載研判林玉英死亡原因是「缺血性心臟病惡化」,導致「心因性休克」。並不是因為血管堵塞、心肌梗塞而死亡(見相驗卷第117頁)。但是105年6月19日離開醫院時,醫師認定林玉英沒有立即心臟病問題,而是糖尿病酮酸中毒。所謂缺血性心臟病,就是血液沒有輸送到心臟,沒有帶來足夠的氧氣及營養,導致心臟缺血。鑑定證人乙○○○○也證稱,林玉英已經有酮酸中毒之跡象,中毒可能導致昏迷,昏迷不一定會立刻休克,其證稱「(問:昏迷到休克時程多久?)要看病情,要看嚴重度。(問:先從最不嚴重的講起?)最不嚴重,會花很長的時間。假如心肌梗塞,可能幾秒鐘就走了;【假如是因為酮酸症引起的,有可能會拖個1、2天。(問:亦即最長到1、2天,然後就休克,休克之後沒幾分鐘就死亡?)對。】」(見本院卷二第103頁),因為嚴重糖尿病,導致血中糖分很高,水份偏低,林玉英有脫水現象,血液偏濃稠之結果,血液無法提供心臟養分、嚴重糖尿病引發酮酸中毒,慢性的昏迷拖了一、二天,也同樣會休克死亡,都是很常見的案例(見本院卷二第161頁馬偕醫院李燕晉衛教文章、卷二第174頁台中榮總醫院嘉義分院衛教文章)。
㈦心情不好與「休克、缺血性心臟病」的因果關係:本案林玉英不是因為心血管堵塞、心肌梗塞而死亡,而是因為心臟缺血、心臟輸出的功能不足以應付全身所需,因而休克死亡,已可確定。在解剖報告中,只認定三條冠狀動脈其中的右側一條近90%堵塞,其他二條冠狀動脈沒有記載堵塞(見相驗卷第116、117頁)。鑑定證人許○憲法醫師也證稱說「死者在事故發生後四天內,有可能只是心絞痛,或者是到缺血性心臟病的程度,還不至於嚴重到心肌梗塞致死。」(原審卷第152頁筆錄),所以確定林玉英不是心肌梗塞致死。
⒈鑑定證人許○憲法醫師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所以我會認定死者的死亡方式是意外,也就是認為跟車禍外傷有相關性,一般來講的話,【我所謂的相關性較低,就是低於20%以下】」(見原審卷第153頁),認為林玉英受傷後心情不好,轉化為生理壓力,導致心臟缺血、休克,關聯性在20%以下。
⒉然鑑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心情不好純粹是心理因素?還是她本身會轉化為生理?)她有一些生理、心理都會轉化,事實上都會分泌一些賀爾蒙。(有一個名詞就是說造成她的『生理窘迫』?她生理無法負擔這個變化,生理窘迫?)【她沒有到創傷性症候群,她應該是還沒到那個地步】,不過她有受傷在先,後面的一些症狀在後,所以到底是有沒有相關,這個要怎麼說,我今天車禍了,我心情不好,所以血糖高,應該理論上不會是這樣子,應該是我血糖一直都控制不好,不過我又受傷了,只是讓我很鬱卒,應該是可以講我很鬱悶。(問:那個因果力可以用數學算出來嗎?那個因果影響力不到10%、不到20%?)應該不會,那個不會那麼高。(問:不到5%?)都沒有。(問:那個因果影響力很小?)對。【(問:幾乎沒有?)對,她應該是純粹血糖的問題會比較厲害一些。】」(本院卷第二第123頁)。所謂心情不好引發心臟病,這種影響力是幾乎沒有的。更何況林玉英並不是死於心肌梗塞,並不是因為心血管堵住才休克死亡,而是血液酮酸中毒,血液太酸又帶著毒性,中毒昏迷,血液無法提供養分給心臟,心臟也無法支應全身所需,慢慢死亡。鑑定死亡原因也是「休克、缺血性心臟病」,是一種慢慢死去的過程。
㈧我國刑法實務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刑事判例參照)。本案林玉英在車禍中所受傷害不嚴重,林玉英還可以去上班幾天,鑑定證人許○憲法醫師及乙○○○○,均認為林玉英所受的傷害是不足以致死。許○憲法醫師沒有參考到林玉英過去的糖尿病及缺氧、血管發炎的舊病歷,認為林玉英是車禍導致心理壓力,轉化為生理壓力,而造成缺血性心臟病發休克。乙○○○○認為依據林玉英過去的病歷,從105年6月15日至19日治療這幾天,林玉英糖尿病急遽惡化,引發酮酸中毒,若導致昏迷休克也不奇怪。血糖過高或酮酸中毒,在當今醫學技術來說,應該不是絕症,但是林玉英拒絕接受糖尿病治療。依照我國實務相當因果關係說,一般人受此車禍傷害是不會致死的,就算是糖尿病的人受此傷害,只要糖尿病控制得宜,也是不會致死的。林玉英拒絕就醫治療,因此酮酸中毒而昏迷,拒絕醫療反而與死亡比較有因果關係的。
㈨近來學術界有引進德國「客觀歸責理論」,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而此風險造成了結果的發生,即為有因果關係。被告因為駕駛過失,造成林玉英生理上受傷,確實是不法風險,但這種受傷程度是不足以直接致死。但是生理受傷有沒有轉化成心理壓力,心情鬱悶,將林玉英推向死亡結果?原審判決認為「壓力直接對被害人冠心病宿疾予以刺激,因而致死」,但是依據105年6月15日、17、19日三次心電圖結果,鑑定證人乙○○○○認為雖然心電圖顯示有一點小毛病,但不足以致死,且Troponin-I(心臟肌鈣蛋白TnI型檢查)、CK-MB(心臟肌酸肌脢酵素)檢查,看起來林玉英的心臟都是正常的,反而嚴重的是糖尿病酮酸中毒,林玉英又拒絕就醫,終致酮酸中毒昏迷,林玉英是獨居一個人,從浴室走回臥室倒地,旁邊沒有人及時發現,終致昏迷休克死亡。其實林玉英的外傷並沒有將其生命朝向死亡結果推進,心理壓力也沒有引發心肌梗塞,並不符合「風險造成結果」要件。
㈩糖尿病是國人常見慢性疾病,在現代醫療技術上,糖尿病已經不是什麼難治之症,只要長期服藥控制,其實糖尿病患還是可以正常的生活下去。而本案有一個特徵,林玉英生活很困苦,又獨居一個人,雖然林玉英有加入健保,但是林玉英的健保就醫紀錄很少,從101年1月1日至生前最後一次105年6月19日看病,四年半時間只看過13次病(見原審卷第142頁健保紀錄)。而且糖尿病應該要看內科、家醫科或新陳代謝科,但是林玉英13次看病主要是看神經內科,就是上述澄清醫院看腦部暫時性缺氧,幾乎沒有治療糖尿病之紀錄(本院卷二第53頁)。林玉英陳屍家裡的臥室,發現二種成藥並不是由澄清醫院開給她,可能就是自己去買的。林玉英糖尿病這麼嚴重,身邊卻沒有發現什麼糖尿病控制藥物,林玉英一個人獨居,但是警方破門而入時,發現屋內亂得像垃圾堆一樣(相驗卷第14頁照片),林玉英長期沒有收拾家裡,已經逐漸失去自我照顧的能力。被害人林玉英101年3月1日至101年5月21日之健保依附在雇主「大大茶樓」商號底下(本院卷第131頁),但自101年5月22日至死亡前,健保依附在臺中東區區公所下,表示已無固定雇主(本院卷一第131頁),林玉英最後的工作是在麵攤洗碗,林玉英會在凌晨5時許走在路上被公車撞到,是因為林玉英凌晨5點就要去麵攤洗碗,上班地點「阿文小麵店」就在撞擊地點旁邊(見本院卷二第59頁街景照片)。在麵攤洗碗賺微薄打工收入,勉強一個人餬口是很辛苦的,再來若生病就是貧病交加的,連基本溫飽都有問題,社會上這種悲劇太多太多。林玉英生活困苦,所住公寓內看來沒有甚麼值錢家具,而林玉英早年離婚,育有一兒,前夫約十年前已經往生,但獨子楊竣輝也於102年12月21日過世,獨子僅得年34歲(見本院卷一第71頁、327頁、相驗卷第25頁),林玉英離婚又喪子,備受打擊。在陳屍現場發現有林玉英之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軍功分社之存摺(相驗卷第17頁),經查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後來併入合庫,經查林玉英於合作金庫軍功分行之帳戶98年7月14日之餘額為0元至今,原因是98年7月14日被法院扣押光了(見本院卷一第103頁)。又查林玉英於合作金庫新中分行有另一個帳戶,91年12月23日餘額是4144元,從此變成靜止戶,再無金額存入(見本院卷一第125頁)。其實說林玉英是一個人貧病交加生活,並不為過,一個不足以致命的慢性糖尿病,沒有好好控制,嚴重變成酮酸中毒,昏迷後休克心跳停止,沒有人幫助林玉英,終於一個人孤獨的死去。據上小結,林玉英死亡結果與數日以前的車禍撞擊,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五、告訴人(即林玉英之兄)丙○○提出新聞剪報,曾有高雄榮總急診室醫師發表過「車禍外傷引發急性心肌梗塞」之研究,並請求鑑定確認林玉英死於車禍撞擊引發心臟病。然經本院函詢及電詢上述發表文章之三位醫師,均表示拒絕接受委任鑑定(本院卷二第75-79頁),故此部分已無調查可能,併此說明。況且林玉英經解剖確認,不是死於心肌梗塞,雖然血管功能不好,並不是全部堵住的,與研究所述血栓心肌梗塞不相同。
六、告訴人(即林玉英之兄)丙○○請求傳訊交通事故處理員警林佳賢警員,欲證明林玉英於本件車禍中「頭部受創」(本院卷二第93頁)。然車禍被害人有沒有受傷,受到何種傷害,應該要以急診病歷表、驗傷診斷書為準,不可能以警員的判斷取代醫師的判斷。本件澄清醫院醫師對林玉英做過腦部斷層掃描,確定林玉英腦部沒有受創,確定沒有就是沒有,本院不可能改信警員說詞就推翻醫學的認定,故此部分沒有調查之必要。
七、綜上所述,被告業務過失傷害,事證明確,犯行已可認定。
參、所犯罪名:
一、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工作,乃隨時可致他人身體生命於危險之行為,並係具有將該行為繼續,反覆行使之地位之人。因此應有經常注意俾免他人於危險之特別注意義務,故其駕駛車輛本屬其社會活動之一,在社會上有其特殊之屬性(地位),其本於此項屬性(地位)而駕車,自屬基於社會生活上之地位而反覆執行事務,因之,在此地位之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應認其係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判例意旨參照)。案發當時被告駕駛統聯客運的大客車上路,當係業務行為無誤。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令修正公布,已經於108年5月31日起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284條係規定「(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已無「業務加重」之要件,第284條僅規定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被告修正前業務過失傷害法定刑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依據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乘以三十倍,僅為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顯然是以修正前之業務過失傷害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
三、次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或於行駛人行道、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臺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被告係受僱於統聯客運擔任司機,係從事駕車業務之人,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五、又被告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過,不慎撞及被害人使之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並未離開現場,且在據報趕往現場處理之員警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再於其後本案偵查及審理程序時均到庭接受裁判,此觀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甚明(見相驗卷第36頁),被告既已合於法定自首之要件,自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之刑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依法先加後減之。
肆、撤銷之理由及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林玉英所受車禍的撞擊,與數天後的休克,究竟有無因果關係?是本案最大爭點。若多多蒐集死者林玉英過去的病史,多聽醫師的專業意見,仔細分析林玉英病情進展,都是有益釐清真相的。原審將起訴書事實業務過失「致傷害」擴張為業務過失「致死」,並認定為:┌────────────────────────────┐│ 理 由 ││貳、實體部分: ││經查: ││㈡..經解剖鑑定後,研判被害人生前有糖尿病、高血壓、冠心病││ ,其本身心臟之冠狀動脈已達近90%的阻塞,有嚴重的缺血性││ 心臟病,車禍的外傷主因在腹部及肢體,外傷的程度雖不足 ││ 以致死,但會對既有之心臟疾病造成壓力性的刺激而使疾病 ││ 惡化,此由車禍發生後到死亡的期間,被害人均感到身體不 ││ 適,亦支持其相關性,因此研判死亡之結果與車禍外傷具有 ││ 相關性,惟其相關性應較低些,死亡方式可為意外等情,有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相驗卷第 ││ 112至117頁)。益足證明被害人自車禍發生後,即感到身體 ││ 不適,並前往醫院就醫,迨至其死亡之期間,依卷存證據資 ││ 料,除被害人本身之疾病外,並無其他外力因素之介入,導 ││ 致被害人直接發生死亡之結果,亦即本件車禍之發生,促成 ││ 被害人既有之心臟疾病受到壓力性的刺激,而使疾病急遽惡 ││ 化,終致死亡之結果間,並未出現因果關係中斷之現象,至 ││ 為明確。 ││㈢... ││ 顯見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無法排除其先前發生車禍之相關 ││ 性,且被害人本身有冠心病,因車禍造成之外傷,對其原 ││ 有之心臟疾病造成壓力性刺激,導致疾病惡化,最終因心 ││ 因性休克死亡,如被害人未發生本件車禍事件,不至於令 ││ 其原有之心臟疾病惡化,而導致死亡之結果。是就「客觀 ││ 歸責理論」而言,本件造成被害人心臟疾病惡化之壓力性 ││ 外傷,係因本件車禍所致,而本件車禍之發生,係肇責於 ││ 被告駕駛上開營業用大客車左轉彎時,未注意及暫停禮讓 ││ 正在穿越行人專用道之被害人,是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 ││ ,顯然可歸咎於被告之「客觀可歸責性」,亦即被告之行 ││ 為對被害人製造並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結果即應歸由 ││ 被告負責。故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與本件車禍具有相當因 ││ 果關係,甚為明確。 ││ ││二、論罪科刑: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 ││ 讓行人優先通行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 所謂外傷雖不足以致死,但對於心臟疾病造成壓力刺激,因而論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是所謂壓力刺激是心理性的,心情不好,心情鬱悶,分泌一些賀爾蒙,使心臟受到刺激,導致「心因性休克死亡」,這種論斷沒有辦法量化,在醫學文獻上尚未獲得廣泛支持。而且林玉英做過三次心電圖檢查,沒有被判定是心臟病,做過「Troponin-I(心臟肌鈣蛋白TnI型檢查)」「CK-MB(心臟肌酸肌脢酵素)」檢查,也都是正常的,雖然解剖確定林玉英曾有一條心臟冠狀動脈90%堵塞,但是另二條冠狀動脈也沒有被認定堵塞。林玉英不算是有心臟病的,也不是因為外在壓力大造成心臟病發。解剖報告確定林玉英是死於「心因性休克」就是心臟輸出的功能不足以應付全身所需,導致心臟收縮功能不全,血壓無法維持,心臟停止跳動、失去意識等現象。何以心臟輸出功能不夠?因為血液已經酸化,沒有帶來足夠氧氣與養分。鑑定證人乙○○○○判斷林玉英嚴重糖尿病,已經達酮酸中毒程度,而酮酸中毒的症狀,會導致「心臟血管系統:心跳加快、心律不整、低血壓、休克。」之嚴重症狀,乃許多醫學文獻所記載(本院卷二第161頁馬偕醫院李燕晉衛教文章、第165頁鹿基醫院莊武龍衛教文章、第171頁新竹馬偕醫院衛教文章),且為公認的醫學知識。從105年6月15日至19日血液檢查結果,證明林玉英血液急速酸化,血糖、尿中酮體陽性,血漿HCO3-檢驗結果,均證明罹患糖尿病酮酸中毒。本院贊同鑑定證人乙○○○○的意見,因為乙○○○○的說法是有眾多醫學文獻支持的。林玉英確定是因為酮酸中毒昏迷,當時正洗澡到一半,感覺不適,走回臥室就倒地不起,可是身邊沒有人及時發現,直到鄰居一直聽到水龍頭水流聲音才報警,警方破門而入時,林玉英全身赤裸,已經屍體腫脹變形。林玉英不是外傷壓力性刺激,導致心臟病發,原審認定因果關係有誤,應予撤銷。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身為營業大客車駕駛,竟疏未於行人穿越道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致擦撞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倒地受傷,被告就車禍之發生,需負全部之肇事責任。保險公司出面表示同意賠償傷害部分的損失,但被害人家屬未能接受,實為遺憾,兼衡被告自承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仍從事司機工作,無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 1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