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科爾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宛瑜
- 被上訴人
- 鄭忠璧即又睿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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