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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8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82號
上 訴 人
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初日精密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06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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