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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8號

原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被告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遠
被告
李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82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1件可憑,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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