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8號
- 原告
-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清水
- 被告
-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政遠
- 被告
- 李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82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1件可憑,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