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77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君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
- 被告
- 合延精密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進國
- 被告
- 孔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合延精密有限公司(以下稱合延公司)、林進國、孔麗娟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合延公司偕被告林進國、孔麗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25日向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期間自民國(下同)105年8月31日至106年8月31日止,並於106年3月13日借款130萬元,借款期間為106年3月13日至106年9月13日,利率依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3.11%(目前合計為年率4.2%,即1.09%+3.11%),嗣於106年9月27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即將前揭105年8月25日週轉金貸款契約變更為106年3月13日借據,以及短期訪款變更為中期放款,並將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6年3月13日起至107年9月13日止。詎被告合延公司貸款繳息至107年8月後即未再依約清償,嗣經原告於107年8月21日寄發催告通知函,均逾期招領退回,迄至貸款到期日107年9月13日止被告等均未處理,目前尚欠本金127萬332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合延公司、林進國、孔麗娟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電腦連線通訊查詢單、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查詢表、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存摺、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信封、公司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合延公司、林進國、孔麗娟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復經本院調查後,足堪信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本件被告合延公司、林進國、孔麗娟分別為上開借款之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被告合延公司既未依約清償,則依前開借款之約定即視為全部到期,已如前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合延公司、林進國、孔麗娟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新臺幣│ 借款期間 │ 計息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逾期清償在│備註 │ │ │(新臺幣/ │/元) │ │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元)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 │ │ │ │ │ │ │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1 │130萬元 │127萬3323元 │106年3月13日至 │107年9月13日│ 4.2 │107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07年9月13日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