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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30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30號

上訴人
雲景星
被上訴人
光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湖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393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4萬元(計算式:【訴訟標的價額】「遷讓房屋」本院卷一第21頁房屋稅籍證明書卡序「A0」72,300元+卡序「B0」216,100元+【訴訟標的金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0,000元+「租金」51,600元=1,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並應補繳第一審追加租金部分之裁判費495元(計算式:

14,266-13,771=495),總計應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 21,8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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