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9號
- 原告
-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碧華
- 被告
- 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興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間向原告訂購20KL螺旋攪拌分解發酵機,兩造並簽訂訂購合約書,約定分4次付款,惟被告除第1次至第3次付款均遲延給付外,迄今仍欠第4次貨款計新臺幣1,323,000元未給付,爰依訂購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遲延利息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出之訂購合約書第9條第8項約定:「本合約所生糾紛或爭議,應秉誠信原則先協商解決之。如有涉訟必要,雙方均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就該契約關係所生之紛爭已合意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