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9號

原告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華
被告
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間向原告訂購20KL螺旋攪拌分解發酵機,兩造並簽訂訂購合約書,約定分4次付款,惟被告除第1次至第3次付款均遲延給付外,迄今仍欠第4次貨款計新臺幣1,323,000元未給付,爰依訂購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遲延利息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出之訂購合約書第9條第8項約定:「本合約所生糾紛或爭議,應秉誠信原則先協商解決之。如有涉訟必要,雙方均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就該契約關係所生之紛爭已合意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