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楊忠城
- 當事人良昱交通有限公司、黃志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良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永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黃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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