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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楊忠城

  • 當事人
    良昱交通有限公司黃志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良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永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黃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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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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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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