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3號
- 原告
- 新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莉淳
- 訴訟代理人
- 許錫津律師
- 被告
- 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廣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黃菘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廣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廣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