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本昌
羅仁豪
羅婉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展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0萬元部分(計算式:473,287元+926,713元=140萬元),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