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2號
- 原告
- 吳明昌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魏智香
- 被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本件損害賠償事件,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就該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5月24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42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另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