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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告
邱羅新喜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則瑜律師
被告
鼎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毅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邱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當事人欄之後、主文欄之前,應更正增列案由欄之記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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