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 原告
- 邱羅新喜
- 訴訟代理人
- 杜逸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則瑜律師
- 被告
- 鼎豐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忠毅
-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 邱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當事人欄之後、主文欄之前,應更正增列案由欄之記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