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玥君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及107年8月16日分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年8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於107年8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