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玥君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淵泉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及107年8月16日分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年8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於107年8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