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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
被告
黃珮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會計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重複請領健保、勞保及勞工退休金,向原告公司詐取金錢。另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應給付予廠商之款項、水電、通信及貸款等費用,於請款後未予繳納,侵占公款。以上金額合計達新台幣(下同)7,331,126元,被告僅先後還款3,460,691元,尚有3,972,933元未清償。且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而請求被告給付3,972,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經查,被告上開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審理中,該犯罪事實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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