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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張清洲

  • 原告
    即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即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主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即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榮金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主參加原告 鴻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嘉玲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9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主參加訴訟原告所提之主參加聲明第二項係:確認主參加被告奇峰公司就辰耀公司以「辰耀實業有限公司對主參加被告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清水璞麗建案工程』之屆期工程款債權」所設定之權利質權不存在。」惟查,辰耀公司非本件之當事人,本件訴訟之結果,本院認為不論訴訟之結果為何,對於第三人辰耀公司均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本件之當事人均未聲請對第三人辰耀公司為訴訟告知,本院認為本件前雖業已辯論終結,然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告知之必要,爰將本件再開辯論,並將主參加訴訟起訴狀影本、108 年1 月10日調查證據聲請暨主參加準備狀影本、本院107 年12月18日、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原告107 年12月17日準備書㈢狀影本送達受告知訴訟人,依法對辰耀公司為訴訟告知,並通知訴訟進行程度、言詞辯論期日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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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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