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順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猶男
- 被上訴人
- 盛鈺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故本件上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