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9號
- 上訴人
- 林孟辰
- 被上訴人
- 陳友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