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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原告
范文生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美真
被告
陳郁薰即駿祥水電工程行
被告
劉青峯
被告
欣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家諭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出具委任書委任非律師王家諭為訴訟代理人,因王家諭當庭自稱為法律系畢業,並為被告公司法務,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但書規定,許可其擔任被告訴訟代理人。嗣經本院發函命王家諭應於5日內陳報及檢具訴訟期間之任職單位證明及學歷等相關資料,王家諭於民國108年8月5日收受後,迄今均未回覆本院,無從信其陳述為真,是本院認王家諭不適於准其代理訴訟,爰依法以裁定撤銷前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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