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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林秋月

  • 當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蕭明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被   告 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被   告 蕭明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柒萬貳仟參佰陸拾點玖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主張:被告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寶公司)邀同被告林秋月、蕭明梓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並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陸續與原告簽 訂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信用狀到單通知書、進口融資到期通知書及匯票付款申請書,先後向原告借得美金442,680.48元及新臺幣18,202,233元,並約定被告捷寶公司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另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捷寶公司於106年12月22日遭公告拒絕往來,上開債務到 期未獲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捷寶公司尚積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林秋月、蕭明梓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二)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72,360.9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45,97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4、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1份、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 影本1份、開狀申請書、進口信用狀到單通知書、進口融資 到期通知書影本13份、匯票付款申請書影本7份、債務明細 附表一、二各1份、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1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56頁)。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 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 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 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 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捷寶公司向原 告借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因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所定之違約事項,上開借款債務已全部視為到期,被告捷寶公司尚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林秋月、蕭明梓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筠婷 附表一(單位:美金) ┌──┬──────┬─────────┬───────────────────┐ │編號│ 積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16,820.99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6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 │ │率4.47239%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2 │54,636.36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6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 │ │率4.47822%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3 │24,017.97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6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 │ │率4.7338%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4 │24,720.00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 │ │率4.6459%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5 │62,624.00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6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 │ │率4.6478%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6 │7,003.59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6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 │ │率4.6487%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7 │23,680.73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6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 │ │率4.6593%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8 │12,013.92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4.6675%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9 │13,892.40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4.6640%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10 │10,193.76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4.6544%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11 │19,289.05元 │自104年8月2日起至 │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4.6588%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12 │21,672.00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4.6001%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13 │14,512.49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4.6045%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14 │14,512.49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4.6035%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15 │52,771.20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4.5899%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合計│372,360.95元│ │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編號│ 積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714,420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 │ │率3.232%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2 │238,140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3.232%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3 │6,816,999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3.232%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4 │846,720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3.232%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5 │3,887,000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3.232%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6 │1,847,345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3.232%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7 │595,349元 │自106年12月6日起至│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率3.232%計算。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共計│14,945,97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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