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宏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洲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偉哲律師
- 被告
-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金樹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惠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仙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人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9年1月3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 年1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