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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告
宏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洲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偉哲律師
被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9年1月3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 年1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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