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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陳文爵王怡菁張美眉
  •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蔡佳妤

  • 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被   告 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78,116元,該裁定於同年2月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 ,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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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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