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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王世全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8萬7265元【詳見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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