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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羅智文

  • 當事人
    劉瑭鯤廖岳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上 訴 人 劉瑭鯤 被上訴人  廖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68,000元【計算式:世鎧精密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萬5,000股×每股38.70元(以本件起訴時即 107年5月18日當日收盤之市價為準)+916,500元=8,2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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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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