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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楊珮瑛
  •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 上訴人
    捷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芷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捷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陳明送達:臺中市○區○○路000 號4 被 上訴人  林芷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 年9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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