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 原告
- 艾格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墩
- 訴訟代理人
- 杜逸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則瑜律師
- 被告
- 巨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巨頂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鄭宇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曾國華律師
受 罰 人 林金川
上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川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
理由
一、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林金川經被告巨頂公司聲請為證人,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下午2 時30分到場應訊,受罰人於108 年2 月15日收受通知,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三、受罰人無故不到場應訊,延誤審理,依首開法條,酌予裁罰如主文。
四、本院已定於108 年5 月20日下午2 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受罰人仍依被告聲請而為證人,應到場應訊。茲以本裁定為通知,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仍得再予處罰,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