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2號
- 原告
- 中宇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德
- 原告
-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光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惠萍律師
- 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