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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原告
賀姿華
被告
賴水生

      賴曾香彩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36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25號駁回抗告確定。而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75號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4,165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原告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108年7月25日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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