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 原告
- 龍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而銘
- 被告
- 銓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23,872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