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 原 告
-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明科
- 被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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