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 原告
-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德財
- 被告
- 蔡榮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67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790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