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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奧圖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天韻視聽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6年6月30日│53,000元 │WE9614895 │ ││ │司廖益賢 │權分行 │ │ │ │ │├──┼─────────┼─────────┼──────┼──────┼──────┼──┤│002 │和昇音響專賣店劉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106年7月30日│520,000元 │PTA8049270 │ ││ │賢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得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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