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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請人
良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碧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良營營造有限公司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7年1月15日│157,700元 │BU0269709 │ ││ │碧玉 │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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