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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請人
納爾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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