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納爾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2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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