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陳永昌
- 當事人侑銳實業有限公司、李白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8號聲 請 人 侑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代 理 人 李白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88號 │ ├──┬────────────┬────────────┬──────┬──────┬──────┬──┤ │編號│ 發 票人 暨 負 責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泰鐿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07年3月20日│14,550元 │AG6217997 │ │ │ │許新旺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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