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林炎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98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郁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7年2月10日│300,000元 │MN8808255 │ ││ │卓煌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