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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廖欣儀

  • 當事人
    安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81號聲 請 人 安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家豪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東玖紙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6年12月5日│13,908元 │MS1788172 │ │ │ │陳東政 │ │ │ │ │ │ ├──┼─────────┼────────────┼──────┼──────┼──────┼──┤ │002 │東玖紙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7年1月5日 │16,627元 │MS1788189 │ │ │ │陳東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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