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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宣告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上訴人
鍾烺鍬
被上訴人
建豪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建鈜即鄧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萬1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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