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烜烜莉工程行即洪麗華 張慶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苡端即李麗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2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