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洪麗華即烜烜莉工程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苡端即李麗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2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