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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裕仁黃凡瑄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洪麗華即烜烜莉工程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苡端即李麗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2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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