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劉維宇 相 對 人 星宇邦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案號:3442H971)所載「有關勞方劉維宇請求項目及金額,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叁拾元和解,資方同意於107 年1 月5 日給付勞方上開金額,由資方轉帳至個人薪資帳戶,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4-22520417 )。」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 年1 月3 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1 月11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760632 號函及隨函檢附之案號3422H971號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葉燕蓉